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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规定核心解读 |
1、从8月1日起,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,均应依法登记注册,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。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所开的网店,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,也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。
2、规定只针对在北京地区开店的网店,如果在互联网上出售、置换自用物品,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则不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。淘宝、易趣、外地网店不受影响。 3、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今年底前,在其网站首页下方,要设置“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”链接,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、注册号、网站(店)负责人信息等。 4、另外,提供网店交易的服务提供商,必须负责核查签约商户的营业执照和证明,建立与消费者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,且保存至少两年以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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